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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
第二章名称“经营许可”修改为“经营备案”。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1年6月23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15年8月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
汽车维修的三检保持四清四漏是什么
四清是:机油清、制动液清、方向油清、防冻液清。四不漏:不漏电、不漏气(气刹刹车)、不漏油、不漏水(防冻液)。
保持四清:即保持机油滤清器、空气滤清器、燃油滤清器和蓄电池的清洁。防止四漏:即防止漏水、漏油、漏气、漏电,保持车容整洁。
“三检”:坚持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检视车辆的安全机构及各部件连接紧固情况;“四清”:保持空气、机油、燃油滤清器和蓄电池的清洁;“四防”:防止漏油、漏水、漏气、漏电。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有哪些内容
1、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
2、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3、建立健全车辆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台帐,确保行车安全。 车辆要严格按规定停放,严禁驾驶员擅自将车开回家或停放在不安全的地方过夜,严防车辆被盗。 车辆有损坏、有故障或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报告及时处理解决,不得隐瞒不报。
4、维修结算清单格式和内容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