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汽车维修的消费主张是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汽车维修的消费主张是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交通事故中车辆损失未修理的怎么主张权利?
1.按照《最高人民***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修车期间的合理停运损失。
2.该停运损失一般可参考受损车主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或所在地同行业收入标准,修复期间要参照在修理厂实际修理天数和损坏程度酌情确定,但也可以由具有资质的评估部门作出参考。如果不能证明受损车辆属于经营性车辆的则只用承担通常替代***通工具的合理费用,该费用的承担需要对方提供相应的乘车发票予以证明。
3.其次,关于是否应当承担折旧费用的问题。就我国目前的法律层面,因车辆碰撞造成的非常规性折旧是没有相应标准的。但就司法实践来看,也有部分***会根据个案的特殊情形予以酌定支持。
代替交通工具费的标准?
标准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的。
1. 在某些地方,***或公司可能会提供公共交通补贴,或者根据员工的通勤距离给予相应的交通津贴,这样能够减轻员工的交通费用负担。
2. 另外,一些公司也会提供代步工具,例如自行车或电动车,供员工使用,以降低交通成本同时鼓励环保出行。
3.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个人还可以申请报销交通费用,例如出差或者工作需要经常外出的情况下,公司可能会按照一定的规定给予一定的报销额度。
综上所述,因地区和个人情况而异,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和协商。
2012年9月22日,被告某公司员工张某与原告肖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造成肖某驾驶的车辆受损。经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当天,经保险公司定损,肖某驾驶的车辆即被送到服务站,因双方对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发生***并引发诉讼,该车实际未立即修理。
2012年10月11日,肖某驾驶的车辆开始维修,修理时间为10天;2012年10月30日,被告到服务站付清修理费后,原告提走车辆。
在车辆修理期间,原告在某修理厂租车使用,租金每天40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车费15200元(共计38天×400元/天)。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同意赔偿原告肖某合理的替代***通工具费用,但提出:
一,原告主张的租车费400元/天过高;
二,不认可原告主张的38天修车时间,虽然自车辆发生事故送修至原告提走车辆共计38天,但期间因双方就赔偿以及修理费支付问题产生***,此期间应予扣除。
1. 标准是根据不同地区和交通工具的类型而定的。
2. 标准的确定通常考虑了交通费用的平均水平、交通工具的使用频率和距离等因素。
例如,公共交通工具费用的标准可能会根据城市的公共交通系统的覆盖范围和票价进行设定。
3. 此外,一些地区还可能考虑到特殊情况,如残疾人士或老年人的交通需求,可能会有相应的补贴标准。
4. 值得注意的是,交通费用标准可能会根据时间和经济情况的变化而进行调整,因此需要及时关注相关政策和规定。
5. 此外,随着科技的发展,未来可能会出现新的替代交通工具,例如共享单车、无人驾驶汽车等,这也可能会对交通费用标准产生影响。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汽车维修的消费主张是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汽车维修的消费主张是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