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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规定
1、拖拉机及其他农村机械维修点的管理,按照《青岛市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执行。第三条 青岛市及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交通局是同级人民***汽车维修行业的主管部门。
2、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维修及配件销售行业管理,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维修和配件销售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3、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4、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保证汽车维修质量,根据交通部、原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5、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维修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材料。
6、下制度。1 、质量管理机构 本厂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由售后经理负责。具体质量管理工作由生产技术部门 负责。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的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管理,由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负责。
承包、租赁经营负责人在承包、租赁期间应同时承担前款规定的治安责任。严禁利用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进行走私、销赃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打击违法...第二条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的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分析:对机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八)金银首饰加工、置换、回收业;(九)旧机动车交易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十)机动车维修业、汽车租赁业。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
长春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统一管理,确保维修质量和行驶安全,提高社会综合效益,根据国家经委、交通部、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维修管理,保证维修质量,维护交通安全,保护承修、托修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保证汽车维修质量,根据交通部、原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有:应当依法经营、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合理收取费用。
昆明市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行业经营行为,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保证交通安全,保护汽车维修经营者和用户的正当权益,根据交通部、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昆明市汽车维修二类资质备案有效期不得少于两年昆明市***正式发布了《昆明市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应当依法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